股東辦理事項
表格填妥用印後,煩請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部辦理
具備文件
- 1.出讓人原留印鑑(已蓋妥者免)。
- 2.受讓人印章(舊戶為原留印鑑)。
- 3.股票(請預先蓋妥原留印鑑)。
- 4.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請預先蓋妥原留印鑑)。
- 5.股票交付清單或證券交易稅稅單或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
- 6.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舊戶免附)。
- 7.股東印鑑卡一份(請預先蓋妥印鑑、舊戶免附)。
- 8.現金股利匯款帳戶登記(變更)申請書(舊戶免附)。
說明事項
- 1.未成年股東股票、印鑑卡應加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印章,有父母雙方同意由一方代表蓋印留存者,亦得僅留存一方印鑑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依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89)台財證(三)第五四一六六號函辦理。】。
- 2.法人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3.華僑及外國人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 4.基金戶:核准函、稅籍登記影本。
- 5.信託過戶,須另檢附信託契約及相關文件。
- 6.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須另檢附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
- 7.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購買股票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票之買賣,依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視同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及雙方確為買賣,則不在此限,請檢附稅捐機關核發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 8.集中保管領回之股票,應由證券商於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股票交付清單加蓋「集中保管證券領回日戳」。
- 9.股票及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處須已蓋立集保章,請受讓人於受讓人處加蓋原留印鑑。
表格填妥用印後,煩請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部辦理
具備文件
- 1.贈與人原留印鑑。
- 2.受贈人印章(舊戶為原留印鑑)
- 3.股票(請預先蓋妥原留印鑑)。
- 4.稅捐機關出具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正本一份。
- 5.股東印鑑卡及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各一份(舊戶免附)。
- 6.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 7.現金股利匯款帳戶登記(變更)申請書(舊戶免附)。
說明事項
- 1.未成年人購買股票,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未成年股東股票、印鑑卡應加蓋法定代理人章;若只要留一方之法代章,則須填同意書)
- 2.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股票之買賣視為贈與。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上述之支付款項證明,股東需先向稅捐單位申請後,檢附稅捐單位核發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向本公司股務部辦理贈與過戶。
- 3.捐贈予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辦理過戶事宜。
- 4.法人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5.華僑及外國人應附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 6.華僑及外國人應附核准投資證明文件。
表格填妥用印後,煩請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部辦理
具備文件
- 1.繼承人之印鑑(舊戶為原留印鑑,新戶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股東印鑑卡一張)。
- 2.被繼承人股票(請預先蓋妥繼承人之印鑑)。
- 3.繼承系統表。
- 4.股票繼承人現在部分戶籍謄本正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 5.所有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外國股東應檢附護照、居留證或經本國駐外單位簽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 6.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委託辦理時)。
- 7.股份分配協議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 8.稅捐機關出具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
- 9.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請預先蓋妥繼承人原留印鑑)。
- 10.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法院備查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 11.現金股利匯款帳戶登記(變更)申請書(舊戶免附)。
說明事項
- 1.股東辦理繼承過戶,請先向本公司股務部查詢或申請截至死亡日持有股數之證明,如有參加集中保管,請再另洽證券經紀商查詢集保持股資料。
-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戶籍之國外繼承人需提具足以證明合法繼承之文件。
- 3.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
- 4.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須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 5.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需檢附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
- 6.法定繼承人中有過世者,除應附除籍繼承人戶籍謄本外,其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而有代位繼承人,或繼承開始後死亡有再轉繼承,仍請依照繼承過戶辦法辦理繼承。
- 7.被繼承人於74年6月4日以前死亡,若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第10項文件由繼承人出具經法院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書,但有繼承股票以外之其他財產者,不視為拋棄繼承權,而須檢附遺產分配協議書。
- 8.繼承人為外國人時,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經本國駐外單位簽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正機構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 9.繼承人為本國自然人以戶政機關『印鑑證明書』替代國民身分證正本時,「股票分配協議書」上所使用之印鑑請蓋與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相同之印鑑。
- 10.繼承人有數人時,繼承系統表可僅由申請繼承股票之人加蓋印鑑章;但「股票分配協議書」則應由全部繼承人加蓋印鑑章認可,方能受理。
- 11.有權繼承人如為未成年股東者,請參閱民法第1086及1094條。
表格填妥用印後,煩請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部辦理
具備文件
- 1.原留印鑑。
- 2.向治安單位報案,取得報(備)案證明書:持本公司開立「遺失股票號碼」至警察局報案,警局開立之報(備)案證明,需請警局詳列登載「股東姓名、股票號碼、股票張數、各別股數、本公司全名」。
- 3.股票掛失、撤銷、補發申請書。
- 4.股東印鑑卡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舊戶免附)。
- 5.委託書(委託辦理時)。
- 6.法人股東申請掛失股票時應出具申請函及委託書。
- 7.證券商出具之股票交付清單(已過戶之股票免附)。
說明事項
- 1.掛失已辦妥過戶之股票,其股票號碼可向本公司申請股東持股證明;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須加蓋「集中保管證券領回日戳」。
- 2.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須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法人應出具申請函及委託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3.繼承人辦理股票掛失申請時,應檢附相關繼承關係之證明文件。
- 4.收到本股務部發給之掛失函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法院收文收據影本一份及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並「列印公告全文」一份送交本公司。
- 5.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有關其從屬權利(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應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
- 6.股東辦理股票掛失應向發行公司所在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本公司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表格填妥用印後,煩請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部辦理
具備文件
- 1.股東原留印鑑
- 2.股票掛失、撤銷、補發申請書。
- 3.撤回股票掛失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尚未至法院辦理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免)。
- 4.委託書(委託辦理時)。
- 5.申請函及委託書(法人辦理時)。
說明事項
- 1.若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先向法院撤回股票掛失公示催告,連同撤回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一份,送交本公司股務部。
- 2.若已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應先向法院聲請撤回除權判決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一份,送交本公司股務部。
- 3.如尚未辦理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請於股票掛失、撤銷、補發申請書聲明「未辦理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並蓋章。
- 4.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須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法人應出具申請函,並加蓋原留印鑑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表格填妥用印後,煩請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部辦理
具備文件
- 1.股東原留印鑑。
- 2.股票掛失、撤銷、補發申請書。
- 3.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
- 4.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並「列印公告全文」。
- 5.法院之民事裁定書正本。
- 6.法院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 7.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 8.申請函及委託書(法人辦理時)。
說明事項
- 1.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申請股票補發同時,於掛失期間產生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可一併辦理領取。
- 2.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法人應出具申請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及檢附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3.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須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法人應出具申請函,並加蓋原留印鑑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表格填妥用印後,煩請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部辦理
具備文件
- 1.新印鑑。
- 2.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正本。
-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 4.已辦妥過戶之股票。
- 5.股東印鑑卡一份。
- 6.印鑑掛失申請書。
- 7.委託書(委託辦理時)。
- 8.申請函及委託書(法人辦理時)。
說明事項
- 1.新印鑑除本人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新印鑑於辦妥後次日生效。
- 2.委託他人或以通訊辦理者,自然人須檢附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正本(留簽名需本人攜帶身分證臨櫃辦理);外國股東應檢附本國駐外單位簽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 3.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須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 4.法人股東須檢附申請函,加蓋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留存之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並加附變更登記表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表格填妥用印後,煩請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部辦理
具備文件
- 1.原留印鑑。
- 2.新印鑑。
- 3.已辦妥過戶之股票。
- 4.股東印鑑卡一份。
- 5.更換印鑑申請書。
- 6.委託書(委託辦理時)。
- 7.申請函及委託書(法人辦理時)。
說明事項
- 1.新印鑑辦妥後,於次日生效。
- 2.委託他人或以通訊辦理者,自然人須檢附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正本(留簽名需本人攜帶身分證臨櫃辦理);外國股東應檢附本國駐外單位簽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3.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須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 4.法人股東須檢附申請函,加蓋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留存之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並加附變更登記表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表格填妥用印後,煩請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部辦理
具備文件
- 1.新印鑑。
- 2.全部股票。
- 3.戶籍謄本正本、主管機關核准函或變更名義證明文件。
- 4.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 5.股東印鑑卡一份。
- 6.變更戶名申請書。
- 7.委託書(委託辦理時)。
- 8.申請函及委託書(法人辦理時)。
說明事項
- 1.除本人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 2.自然人變更戶名者應檢附戶政事務所開立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上應記載更名之相關記載。
- 3.法人名稱更改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或變更戶名證明文件。
- 4.委託他人或以通訊辦理者,自然人須檢附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正本(留簽名需本人攜帶身分證臨櫃辦理);外國股東應檢附本國駐外單位簽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5.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須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 6.法人股東須檢附申請函,加蓋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留存之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並加附變更登記表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表格填妥用印後,煩請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部辦理
具備文件
- 1.股東印鑑卡一份。
- 2.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外國人之居留證或護照、法人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3.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採簽名方式者需提示國民身分證親赴本公司當場簽名)。
- 4.未成年或禁治產股東,印鑑卡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
說明事項
- 1.股東留存印鑑及簽名以一式為限。
- 2.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採簽名方式者需提示國民身分證親赴本公司當場簽名)。
- 3.本國股東留存之通訊地址以國內地址為限 。
- 4.印鑑卡塗改處請加蓋原留印鑑。
- 5.法人股東:
- ①法人股東開戶時,除應使用全銜名稱外,並得登記其代表人簽名式、印鑑或使用其代理人職章。若登記代表人簽名式、印鑑或使用其代理人職章者,須另檢附登記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②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社團法人,應檢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財團法人,應檢送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 ③外國法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證券者,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向相關機關登記之文件影本。
- ④外國股東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並應檢附合法之授權證明文件。
- 6.股東為未滿14歲者,得檢附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替代國民身分證影本。
- 7.股東為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並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輔助人簽名或蓋章,監護人或輔助人為父母時,父母雙方得以出具「同意書」登記由其中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
- 8.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9.採簽名方式辦理股票事務,須提示國民身分證親赴本公司股務部當場簽名。
表格填妥用印後,煩請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部辦理
表格填妥用印後,煩請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部辦理